根据《贵州师范大学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规定(试行)2005(78)》,结合我院开展的严肃“考风、考纪”的工作和实际情况,现将考试纪律及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细则规定如下,各班级学生要认真学习领会,学院将在考试中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
一、考场纪律
1.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提前书面申请缓考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未经批准而未参加考试者按旷考论处;
2.学生参加所有课程考试,一律带学生证或一卡通进入考场并放在桌面上,未带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3.学生不能携带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带入的必须关机并放在桌面上;
4.学生必须按指定位置就座。不到规定的考试时间,学生不得开始答题;
5.学生除在试卷上填写规定的项目(如姓名、学号、班级)外,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记,否则答卷作废;
6.学生答题必须用蓝(黑)色字迹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7.考生迟到20分钟不得入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8.学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
9.学生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夹带、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答题内容,不准接传答案或者交换答卷等;
10.考试时间到,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交监考人员,经监考人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试题、答题纸和草稿纸不准带离考场。
二、考场违纪行为认定
学生考试中有如下行为倾向经警告一次无效的,视为考试违纪行为:
1.学生携带文字材料(教材、参考书、笔记、资料等)进入考场,不按规定交到讲台上的;
2、携带通讯设备进入考场,但未按要求处置的;
3、未按指定座位就座或不服从监考教师调动的;
4、已答试卷未翻放且提醒不改的;
5、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6、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手势或以某种方式示意、校对答案的;
7、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且提醒不改的;
8、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9、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三、考场作弊行为认定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试图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和考试成绩,有以下行为,经警告一次无效后,视为作弊行为:
1、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纸条的;
2、抄袭他人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将与考试有关的书本、笔记、资料、纸条等藏匿于试卷下的,或其它抄写方便的地方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电子设备等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电子设备等辅助工具的;
9、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的;
10、考试过程中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四、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
1、凡属考试违纪的学生,该科成绩计零分,学院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并在学院张榜公示;同时,取消本学年度其所有评优评奖及所有资助资格。
2、凡属考试作弊的学生,报学校按照贵州师范大学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规定(试行)2005(78)》文件处理。
3、受到学院相关处理的学生,观察一年,有进步表现的,可申请解除相关处理。
五、监考要求
1.监考教师由学院按照基本平均的原则统一安排,每一考场必须安排2名以上教师进行监考;
2.监考教师须提前15分钟到办公室领取试卷,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对考场进行清场,务必要求学生将书包、教材、笔记等物品按指定位置集中归放,告知学生考场内严禁使用通讯工具,并要求学生将课桌箱清理干净,不得有任何纸条;
3.监考教师须集中精力进行监考,核对学生所带证件与其本人及试卷姓名是否相符。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在监考时看书、看报、使用通讯工具、无故离开考场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4.监考教师应尽可能将学生违纪趋势制止在萌芽状态。对于经警告无效,违纪事实已产生的学生,监考教师应没收其违纪证据,中止其考试,没收试卷,视其情节和态度报学院和学校处理;
5. 监考教师发现学生作弊趋势明显,警告一次无效后,应当场没收其作弊证据,令其停止考试并没收试卷,如实做好考场情况记录,当场以书面形式报学院和学校;
6.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应当面清点试卷,如实填写考场记录。
监考教师没有尽到监考职责的,按教学事故上报学校处理。
其余未尽行为及处理方法按照《贵州师范大学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规定(试行)2005(78)》文件办理。此细则于公布之日起执行。
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
2012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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