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规范学生请假行为,营造一个安心的学习环境,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贵州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因事因病因公缺课,必须提前请假,凡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不参加正常教学活动的学生按旷课论处。所有请假必须以学院统一印刷的正规请假条为凭证,其不符合规范的请假条一律无效。
第三条 学生请假分病假、事假和公假,原则上必须本人事先填写请假条,并注明请假种类、请假时间、请假期限以及详细事由。除特殊情况外,不准他人代为请假。禁止采用“先斩后奏”的方式请假,无论是否有正当理由,凡是事先未办理请假手续,事后一律不予补假。
第四条 所有请假事由必须客观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和撒谎伪造,对有此行为者,一经发现,要责令其做公开检讨,严重者将直接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则可请病假,请病假时除要填写病假条之外,还须提供加盖医院公章的疾病证明书。若因急病不能及时提交疾病证明时,可先向辅导员办理请假手续,病好后再补交疾病证明书和请假手续。
第六条 学生因事请假应从严控制,一般不予批准。学生因直系亲属婚、丧、嫁、娶、病或其它特殊情况须请假的,可酌情准假,但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并需要父母电话告知辅导员,原则上请假期限不超过二天。凡是涉及耽误课程的事假,必须同时征得任课老师和辅导老师同意。
第七条 学生请公假应谨慎处理,必要时与相应部门进行核实。凡受学校、学院部门、系(部)委托办理公事、参加校外相关比赛、活动、会议等需请假的,须凭学院、学院部门负责人、系(部)负责人出具办理公事的证明请公假,公假原则上请假期限不超过二天。凡是涉及耽误课程的公假,必须同时征得任课老师和辅导老师同意。
第八条 请假的权限根据请假的期限予以确定。二天以内(含二天)涉及耽误课程的事假和公假由任课老师和辅导员共同签字审批,病假辅导员可以单独签字审批;请假二天以上五天以内(含五天)必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字审批。如请长假六天以上,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工部和教务处同时审批,并盖章有效。所有病假、事假和公假学院都应做好备案。
第九条 学生一般情况下不得补假,因急病、急事等特殊情况无法经正常请假程序进行请假时,离校前学生本人必须先打电话征得任课老师和辅导员同意后,方可准假,且学生在请假期满返校一个工作日内,按照请假程序进行补假手续。未补假或者补假未被批准而缺勤的情况,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 学生因临时情况需续假的,须在准假期间向辅导员提出申请,辅导员联系家长核实情况,情况属实后按批假权限上报,经批准后方可续假。学生在请假期满返校一个工作日内,按照请假程序进行续假期的补假手续。续假未批准而缺勤的情况,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须在返校一个工作日内向辅导员办理销假手续。未及时办理销假的情况,按旷课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考勤由纪律委员负责登记,辅导员和任课教师监督执行。把学生请假情况作为学年度综合测评考核依据,特别是事假应根据其请假次数给予酌情扣分,全勤学生应给予加分鼓励。
第十三条 学生一学期内的请假次数一般不超过五次,累计不能超过二十个学时。
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离校外出期间发生相关安全问题,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院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师范大学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
201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