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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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务委员会章程
2014-05-23 10:36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二条 任职委员条件:校龄2年以上,本人自愿担任,并经过公平、公开、公正的选举程序产生。

第三条 委员会15人组成,领导班子5人,高级职称6人,中级及以下职称2人,管理岗位2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院长担任),秘书1人(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四条 除领导班子和秘书外,其余9名委员在全院教职工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若高级职称票数过半人数超过6人,按票数多少由高到低确定6人为委员;若中级及以下职称票数过半人数超过2人,按票数多少由高到低确定2人为委员;若管理岗位票数过半人数超过1人,按票数多少由高到低确定1人为委员;若票数过半人员数不足各层次规定委员人数时,票数已过半数人员确定为委员,对票数不过半数人员,按票数多少排列,再进行差额选举,差额为1人。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三年。

第六条 委员委委员出现以下情况,不再继续担任委员职务:

1)已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2)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本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3)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制订和修改学院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八条 确定并实施学院分配方案。

第九条 制订和修改创收激励机制。

第十条 负责学院实验室、办公室等公共资源的配置、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其他需要由院务会讨论决定的相关事项。(如:1、贯彻执行学校下达的各项任务;2、讨论通过学院年度计划,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3、研究决定教职工生的奖惩等相关事宜;4、讨论决定学生招生与就业的相关问题等)

第十二条  院务委员会成员必须承担以下职责:

(一)忠实执行院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积极参加院务委员会的会议。凡学院要求普通教工做到的,院务委员会成员必须首先做到,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借口搞特殊化。

(二)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利益,带头向损害学院利益的人或事做不懈的斗争。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凌驾于院务委员会之上,不得利用在学院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三)不做损害学院利益或有损于学院声誉的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院务委员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学院的秘密。

(四)执行学院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学院规定,给学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五)在由院务委员会组织的各项评优、评选活动中,应贯彻回避原则,即参评者不参加投票或不投自己的票。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 院务委员会由主任主持会议。院务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除此之外,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随时决定召开院务委员会会议。院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所有委员到会方能够进行,特殊情况下院务委员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院务会会议的议题由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委员提议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建议的议题,并由院务会主任列入院务会讨论议题,重要事项要由相关负责人商议作出工作方案(通常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定期召开的院务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天以前通知全体委员,并提前三天将会议议事日程和其他书面文件发放给全体委员。临时召开的院务委员会会议,应提前通知全体委员,并于会议开始之前将会议议事日程和其他书面文件发放给全体委员。院务委员会的会议日程具有严肃性,除非通过决议,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终止和变更会议的议事日程。对已纳入本次议事日程,但因时间原因暂未讨论的议案,必须在本次会议上确定下次会议讨论的时间,以避免无限期地搁置下去,造成久拖不议久议不决

第十六条 在院务委员会的会议上,所有委员都具有平等的质询权、发言权和表决权。为避免出现误解或误导舆论,对有争议并需要充分讨论的事项,会议主持人不宜先行表态,而应安排当事人就有关问题亲自进行说明或解释。院务委员会成员有权就所议事项向有关当事人提出质询或疑问。

在审议各项文件草案时,必须贯彻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原则。院务委员会成员必须事先认真通读文件,在深思熟虑的基础上,畅所欲言,旗帜鲜明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在讨论中既要避免说空话套话和讲一些不知所云、无关痛痒、模棱两可的废话,又要防止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背景条件下乱发议论,一棍子打死全盘否定,应尽量在提出中肯批评的同时,提出富于建设性的建议。

在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院务委员会成员应充分论证,集思广益,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认真行使参政议政的权力。

第十七条 院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在册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院务会的决定执行情况,由委员会秘书在限定时间内(通常3个工作日)向全院教职工通报。

对事关学院的未来发展,而院务委员会又无法统一认识的特别重大事项,可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由全院教职工进行全民公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学校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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